审信提醒--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日期:2019-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0267    
核心提示: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政策要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20197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多项减免税优惠,包括自2019年7月1日起,回国服务的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公告》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事项。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政策要点:
《公告》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通过车辆购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车辆购置序列号由原来的14位增加为25位,并按车辆类别,优化了《车辆购置序列号编码规则》、《车辆类别代码表》、编写了《车辆购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确定为法定免税项目。为实施法律、落实政策,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该《公告》,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公告》完善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善了优恵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缴费人勾选并填报投资额后,即可自动带出减免性质和本期抵免金额。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采用了减免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简化了优惠政策的办理,缴费人申报即可享受相关优恵政策。《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修订了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政策要点:
《通知》以“税总发〔2018)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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