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派发的红包未缴个税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日期:2018-09-26     作者:审信曲信通-张和芸    浏览:22875    
核心提示:企业派发的红包未缴个税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背景资料】
       某公司是一家P2P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适用税率25%,2017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 4200万元,因经营需要采取派发红包的方式在互联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做宣传推广活动,账载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万元。
【事务所意见】
       事务所接受该公司委托,对其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在审核中发现贵公司在2017年度“业务宣传费”中列支网络红包费金额100万元,已实际派发的红包金额为80万元,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0万元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未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事务所提出该公司2017年派发的网络红包因未履行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其派放的红包属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就此事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企业意见】
       企业不同意调增。理由是派发红包计提的个税没缴纳,有其客观原因。公司派发红包时规定只要个人扫描关注公众号并在朋友圈转发即能得到红包,由于派发的红包数量多金额小(最大红包是5元),并没有要求预留领红包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导致个税无法据实申报时,找税局商量能否用一个人的名字替代申报缴纳,答复是NO,税局要求逐一录入领取红包的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这个要求显然企业难以做到,只好将计提的个税进行挂账处理;企业坚持认为发红包扩大公司业务宣传是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税务局有责任协助我们把个税缴上,而不能因为交不上个人所得税就让公司多负担企业所得税。
【争议及处理】
       企业实际派发的红包未缴个税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观点一】能税前扣除。理由是个税没有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税前扣除,这个逻辑不正确。
       大名鼎鼎的财税浪子王骏老师在2018年7月22日会计人的自媒体平台上发表《个税不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扣除吗?这是正确的逻辑吗?》文章说:“个税没有扣缴,企业所得税就不让税前扣除,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正确的逻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永远遵循的规律是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的三大扣除要求。至于有的同志说,我这是比肩”以票控税“的管控手段,我这是”以税控税“。我也只能为这么伟大的创新鼓掌欢呼了!”
【观点二】部分能税前扣除。理由是红包实际发放了应该可以扣,个税未扣缴不能税前扣除。
       持观点的处理意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该公司2017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应为80万元。
【观点三】不能税前扣除。理由是不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
       这不是“伟大的创新”,更不能狭益理解为是“以税控税”。
       毋庸置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是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但在现行税收征管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必须遵循凭据的合法、有效性原则。税前扣除这四项原则的每一项原则都是必要的,必须同时具备,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啥样的凭证叫“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对于外部凭证,合法、有效是指应当取得发票的,只有取得了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如:企业采购应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应当取得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开具的发票,若没有取得发票就不得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内部凭证,合法、有效包括应当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如:企业自制的工资单,其合理工薪可税前列支的条件之一就是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应的工薪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案企业发红包没有按照税总函〔2015〕409号文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直接导致此笔业务虽实际发生的但相关条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
【观点四】能税前扣除。理由是个税未扣缴有《征管法》管,该罚就罚,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
       1、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扣而不缴的行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处理结果】
       实务操作中事务所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就此案通常会形成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不调增,无保留意见。
       2、不调增,报告中加说明段,披露发红包个人所得税已代扣未代缴。
       3、部分调增,只调增未实际缴纳的个税部分20万元。
       4、全额调增。
       本案事务所的处理结果是调增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待个人所得税20万元申报缴纳后,再申请办理退还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张和芸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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